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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养老保险可以补交吗?

  2016年养老保险可以补交吗?

  【案情简述】:

  甲户籍在农村,1990年6月到某企业工作并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2006年3月该企业整体转让给另一公司,甲随之也离开公司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但因企业是否应为其购买2006年之前的养老保险问题发生矛盾,并进而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企业履行义务。经过调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向其出具的《告知书》没有支持其主张,甲不服,遂以劳动局为被告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告知书,判令被告纠正其不当行为并对原企业未给原告购买养老保险的行为作出正确处理。

  【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原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并无争议,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企业是否有义务为其购买2006年以前的养老保险问题。

  被告认为要求企业为原告购买养老保险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企业应为其购买养老保险。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

  【律师解析】: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个逐步建立的过程,社会保险覆盖也是逐步扩大的。考虑到农民有土地等生产资料,我国首先建立的是城镇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然后逐步扩大到集体企业职工及个体商户,再从城镇逐步扩大至农村。对进城务工农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因为历史的原因存在前后概念界定的区别。

  首先对“农民工”界定的是91年国务院令第87号《全民所有制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收的定期工。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内,用于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从农村中招用劳动力的生产岗位和工种并且需要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企业招收农民工应当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再次对“农民工”界定是国发【2006】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本案原告在该案调查中没有查得任何批准被投诉单位招用农民工的证据以及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录用手续。不符合国务院令第87号文件所定义“农民工”的构成要件。原告对于2006年以前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主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明显不足,之前尚无明确规定强制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费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责令原企业为其补缴2006年以前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无明确的依据支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告知书,并无不当。

  结束语:在特定历史时期,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我们有理由期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进一步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