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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一、参保条件

  本市范围内因城市拓展、道路网络、市场建设、工业园区开发等征收土地的,由国土部门根据征收耕地(含农用地)的数量占总耕地数的百分比对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量确定参保人数。征收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行政村,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全部纳入。

  二、参保范围:

  村集体土地被批准征收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现役义务兵、各类在校学生、返回原籍的归正人员),其中,未满16周岁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三、参保对象:

  被征地行政村根据核定的参保总人数,制订被征地农民参保实施方案,提出具体参保对象。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

  四、参保办理:

  (一)国土部门按规定核定应保人数,并将应保人数以书面形式通知镇(街道),由镇(街道)通知到被征地村。

  (二)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应保人数,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将应保对象核定到户,提出具体参保人员名单报镇(街道)审核。

  (三)镇(街道)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参保名单。审核通过的参保人员名单在被征地行政村公示7天。

  (四)被征地行政村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的参保人员名单报镇(街道)核准,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名单上报后不得变更。

  五、村集体耕地部分被征收的行政村,再次被征收的,按上述规定确定参保人数并办理参保手续。人均耕地征收后不足0.2亩的村,符合参保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已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再次被征收的,不再重新确定参保人数。

  六、缴费方式及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标准设为高低两档。高档为“73个月*我市上年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档为“16个月*我市上年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七、待遇享受及办理

  参保缴费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在年满退休年龄并办理待遇享受手续后次月起享受被征地养老保障待遇。

  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当月办理参保缴费,次月享受。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补贴标准分为二种,高档缴费标准参保的按我市上年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低档缴费标准参保的按我市上年末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计发,参保人员在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当月,本人持公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工行、农商行、邮政、建行)到社保处或所属镇街劳保所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八、个人账户退还办理:

  1、参保人员死亡,由办理人员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死亡人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所在村委会证明(写明死亡人员姓名、死亡时间、身份证号码、办理人姓名及办理人与死亡人员的关系)到社保处或所属镇街办理帐户退还手续。

  2、户籍迁出义乌市,由迁出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迁出地村委会证明、迁入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户口册到社保处或所属镇街办理帐户退还手续。

  九、与职工基本养老的衔接

  1、按照义政发(2014)54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养老保障参保人员可以衔接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时至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5年的,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允许一次性补足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叠加享受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老农保养老金、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补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