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保险理财产品靠谱吗
不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资本资产的匹配比、信息披露、内部风险防范、外部监管监控体系方面有所差异,但是它们共同面临着经营的不确定性与流动性等银行共有的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会促进银行选择更审慎、更稳健的经营模式,会带来银行风险管控能力的提升,会加速利率市场化并促进银行竞争。
存款保险制度为金融稳定提供了保护伞
《条例》第二条要求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投保存款保险。表面看是将相同内容的义务规定于不同层次的金融机构主体身上。但是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其实是通过一种市场化的法律设计,为各金融机构创造了更加公平和稳定的竞争环境。
即便是个别银行的风险加大,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制度也可以发挥作用,有序实施市场化处置,依法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从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考虑到不同金融机构主体的差异,《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其缴纳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发展情况以及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来确定。
存款保险制度为市场各方主体提供了定心丸
有市场存在的地方就有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是社会的资金中介、信用中介,与普通的公司企业法人不同,商业银行的风险具有更强的溢出性和传导性。溢出性体现在银行风险不仅影响自身,而且影响更广泛的人群——存款人及其存款;传导性体现在银行危机会由点及面地扩散至社会,可能冲击金融稳定。
因此,为消弭商业银行风险的溢出性和传导性,必须在法律上给人们提供一个明确稳定的预期。存款保险制度既是一项未雨绸缪的风险防范制度,也是一种市场化退出的风险处置机制。《条例》通过显性的制度规定,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人的各项权利义务清晰明确。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十五条规定了对投保机构的风险警示制度;第七条到第十条,以及第十九条等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投保存款保险的方式、方法,和投保机构出现风险后的处置程序;《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三种法定方式。这些规定为市场各方主体提供了稳定可靠的预期。
《条例》的颁布是我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又一项重要成果,它对我国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相信,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及实施,未来银行业的发展将会更加健康、安全、稳定,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现代金融服务的强烈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