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死亡先后顺序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死亡先后顺序,2007年9月,赵某为自己投保了某商业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赵某的丈夫张某。2008年3月的一天,赵某乘坐其丈夫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外出旅游,途中与一大货车相撞,赵某与张某当场死亡,而且无法鉴定死亡先后顺序。赵某与张某尚未生育,二人死后,张某的父母以受益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赵某的父母则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承诺这笔保险金应当支付,可不知道应当支付给谁。因为原保险法未就此作出规定。
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赵某的父母认为,受益人张某与被保险人赵某同时死亡情形下应当推定受益人先死,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赵某的遗产。张某的父母认为,该条并未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情形下应当推定受益人先死,故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张某的继承人。
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弥补了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存在的上述立法疏漏,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有了这样的规定,上述分歧迎刃而解。
新保险法作出这一规定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保险法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重心配置法律资源,分配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法的宗旨在于成就被保险人的生活。就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关系而言,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为满足被保险人利益而设,是被保险人按其自己意思处分合同利益的结果。受益人依据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受益权,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利益的延伸,被保险人最终控制着保险合同的命运和利益归属。因此,在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于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情形下,应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推定受益人先死亡。否则,将导致与被保险人关系疏远甚至毫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人获得了保险金,而与被保险人关系更为密切的人反而不能获得保险金,其结果有违被保险人参加保险的初衷和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本案来说,因受益人张某不符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仍生存的条件,张某的受益权归于消灭,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利益应回归于被保险人赵某,由其继承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