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解读养老保险滞纳金的计算
详细解读养老保险滞纳金的计算,按规定,社会保险不允许中断缴费,逾期未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时按应缴金额加收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不管单位缴还是个人缴,都要收滞纳金。如果是单位欠费,劳动监察部门还可以另处罚款)。到时候本金和利息是一定要缴的,滞纳金有些地方会根据情况给与一定的减免。
滞纳金如何计算?
滞纳金计算规则及方法如下:
滞纳金计算规则:“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
滞纳金天数计算方法: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滞纳金计算起日期+1。
滞纳金计算起日期:取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
滞纳金计算止日期:取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什么情况下补缴需加收滞纳金?——社保法实施以后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分险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补缴日期为2011年7月(包含)之后的保险费时,按照补缴金额分险种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养老保险不再加收放大系数。
什么是养老保险放大系数?——社保法实施以前
根据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件规定,单位补缴时,以被补缴职工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即放大系数),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补缴职工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什么情况下补缴养老保险需加收放大系数?
补缴起、止日期为2011年7月之前的保险费时,养老保险需加收放大系数,不计算滞纳金。
例如:某单位2013年6月要为某职工补缴2005年5月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为2000元,如何计算其补缴费用?
正常情况:单位缴费:2000×20%=400元;个人缴费:2000×8%=160元;
单位和个人共计缴费:400+160=560元。
加收放大系数:C=2012年社平÷2004年社平=5223÷2362=2.21
单位缴费:2000×2.21×20%=884元;
个人缴费:2000×2.21×8%=353.6元
单位和个人共计缴费:884+353.6=1237.6元。
二者差额:1237.6-560=67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