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位癌”,属重大疾病保险范围范围吗?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推出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均将癌症(恶性肿瘤)列为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畴,但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又将其中的原位癌列为除外责任。由于原位癌的定义过于专业,导致大多数客户甚至保险从业人员对原位癌的认识有误解,近日,笔者就此咨询了平安人寿有关人士。
据悉,原位癌一般指粘膜上皮层内或皮肤表皮内的非典型增生(重度)累及上皮的全层,但尚未侵破基底膜而向下浸润生长者。原位癌可进一步发展为早期浸润癌,偶尔原位癌可消退。浸润癌就属于保险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大疾病责任内了。常见的原位癌有皮肤原位癌、子宫颈原位癌、胃原位癌、直肠原位癌等等。正因为原位癌没有形成浸润和转移,不符合癌症的特点,所以它并不是真正的“癌”。如果能及时发现,尽早切除或给予其他适当治疗,完全可以达到治愈的目的。
基于上述原因,国内外绝大多数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均把原位癌排除在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之外,但目前也有部分保险公司因应市场需求,开发保障原位癌的险种,市民在投保时可以详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