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外养老保险如何最快转移
省内外养老保险如何最快转移
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参保个人(含灵活就业人员)
二、办理条件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所需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提供调动材料。
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参保人在转入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增员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入:
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2、男性小于等于50周岁、女性小于等于40周岁的;
3、正式人事调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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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携带所需资料在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
社保机构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
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发来的《信息表》后,办理转入接续。
(二)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参保人在原参保地办理停保手续
↓
参保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想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索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信息表》办理转出
五、办理时间
每月25日前(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七、联系电话
社保咨询电话:0751-12333
八、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参保个人(含灵活就业人员)
二、办理条件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三、所需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省内基本养老关系关系转入
参保人在转入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增员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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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所需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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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机构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
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发来的《信息表》后,办理转入接续。
(二)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参保人在原参保地办理停保手续
↓
参保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想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索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信息表》办理转出
五、办理时间
每月25日前(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七、联系电话
社保咨询电话:0751-12333
八、政策依据
(1)《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
府办[2008]76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操作办法》的通知
(粤社保[2009]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