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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受益人填写有讲究!

  买保险,受益人填写有讲究!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愿意购买商业人寿保险为自己的家庭增添一份保障。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身故受益人一栏的填写十分重要,但是,很多时候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图方便,把指定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简单地填写为“法定”,殊不知这“法定”也容易为纠纷埋下隐患、带来麻烦。

  案例:

  9年前,市民G先生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险。去年10月份,G先生意外身故。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约定,受益人可以获得20万元的身故保险金。但是,G先生在保险单上并没有指定受益人,而是简单写上“法定”,导致在分配G先生身故保险金时,其父母和妻子产生了比较大的分歧,双方对身故保险金的分配数额各不让步,引发了严重家庭矛盾。

  法规解析:

  根据《保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一般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只要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指定任何人为被保险人死亡时的受益人。但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在投保时会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如父母、配偶、子女,但也接受诸如“法定继承人”之类的填写。很多时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为图方便或还未考虑周全,往往会在身故受益人栏中填写“法定继承人”、“法定”或干脆不写。

  但是,这样却会不知不觉中为今后的保险理赔或保险金的分配带来麻烦。

  虽然,保险公司接受“法定继承人”之类的填写,但从保险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指定是受益人产生的唯一先决条件。法定继承人不是指定产生的,故其不具备受益人的一般特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而按照《保险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将保险金作为遗产进行处理,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们继承,将可能带来继承人确定、遗产分配等方面的纠纷!

  同时,由于该保险金的性质也已经被转为遗产,继承者们将有可能要承担一些额外的费用。比如,在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操作中,为了谨慎起见,都会要求所有保险金申请人出具遗产继承的相关公证书方可确定法定继承人的名单,这样继承人将承担一笔不菲的公证费等。另外,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因此,保险金转化为遗产后,继承人应当承担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而如果作为保险金,债权人是无权要求受益人在保险金的限额内偿还债务的。

  因此,提醒投保人在签署保单时,最好写明受益人。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麻烦。

  小贴士

  1、长期人身保险产品通常都设有犹豫期。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次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在这段时间内,投保人可以仔细考虑所购买的产品是否合适,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会退还全部保费。

  2、客户投保时应对保单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初始费用扣除和收益的不确定性等重大事项有仔细了解,如有不明应咨询业务员,或拨打保险公司热线,不盲目签署各种投保材料,保护好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