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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的基础知识

  相互保险的基础知识

  相互保险基本简介

  相互保险是指由社会上需要保险的人或单位联合起来采取相互合作方式办理保险。

  相互保险是当今世界保险市场上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它是指由一些对同一危险有某种保障要求的人所组成的组织,以互相帮助为目的,实行“共享收益,共摊风险”。集团成员交纳保费形成基金,发生灾害损失时用这笔基金来弥补灾害损失。

  相互保险主要有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交互保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四种形式。其中,发展最成熟的是相互保险公司——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相互保险公司历史悠久,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基尔特组织——为组织会员及其家庭成员在生老或病亡时提供经济保障的行会。相互保险公司是保险业特有的组织形态,它没有股东,投保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纳保险费后成为作为法人的组成人员(会员),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从事相互保险活动。公司会员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统一体,当保险合同终止时,会员与公司的保险关系随之消失。

  相互保险主要形式

  相互保险有两种形式,一是相互保险社;二是相互保险公司。

  1.相互保险社。相互保险社是保险组织的原始形态,但在当今欧美各国仍较普遍。在德国,它也被称为小相互保险社,以区别于相互保险公司(大相互保险社)。相互保险社的组织与经营都很简单,以地区范围或职业类别为其业务范围,保单持有人就是该社社员,各保单的保险金额相差不大,因而每人有相等的投票权来选举理事及高级职员。通常设一专职或兼职秘书,领受工薪,他是相互保险社的实际负责人。所有保险赔偿款项及管理方面的开支均由社员共同分担;但是保险费的计算并无数理基础,而是采用赋课方式。相互保险社的适用领域很广。例如:英国的友爱社、保护与赔偿协会、船东保险协会;美国的兄弟社;等等。

  2.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是保险业中特有的公司组织形态,是由预想特定风险可能发生的多数经济单位为达到保险目的而共同构成的非营利保险组织。这种保险组织是一种中性的社团法人,它既不是公益法人,也不是营利性法人。相互保险公司的社员必须是保险加入者,即一方面发生社员关系,另一方面又发生保险关系。社员与保险合同持有人是同一个人,当保险关系终止时,社员资格也随之消失。相互保险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但其理事也常聘请公司外部人员而并不局限于社员,因而可以利用非社员理事的各种社会关系,便于促进业务的发展。

  相互保险公司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经营方式是在创立时须由社员或非社员共同出资,用以支付创立费用以及作为业务费用和担保资金。这种资金与股份公司用作业务费用和担保资金的资本不同,即不属于股本,而是基金,具有负债性质,于创立时借人,偿还时还需付利息。但是,这种基金债务与普通的单纯性债务也有所不同:一是关于利息的支付必须等弥补了公司承保业务的损失以后才能执行;二是关于基金的偿还也须等到全部创立费用与业务费用摊销完毕并减除损失补偿的准备金后,若还有同额的储蓄金,方可执行。

  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是:当有剩余时,因无股东分配,故要么分配给投保人(也即社员),要么留作公积金,作为以后保险费的补充;当不敷支出时,则按剩余金、公积金、法定准备金的顺序弥补,若还有不足则因实行定额保险费制而排除了社员的追补义务,故采取减额赔偿制,即削减一部分保险金。

  相互保险主要优势

  成熟的保险市场,是合理生存、按需发展的市场,也是几百年来依法经营、逐步完善、不断调整、优胜劣汰的市场,又是包含各种阶层、各种组织形式、提供全面保险服务的市场。那么,究竟相互保险公司为什么能在激烈竞争中生存发展、壮大至今呢?分析发现,相互保险公司至少具备以下优越性:

  1.相互保险公司赋予其成员(即购买保险的人)以民主管理的权利。投保人购买了保险,即成为该相互保险公司的股东成员,具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推选产生的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直接从事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

  2.因管理者是由相互保险公司的成员推举产生,受所有被保险人(公司成员)的监督,规章公开,账目公开,民主管理的透明度大。

  3.因成员的责、权、利较为清楚明了,成员之间自然形成监督机制,不容易产生欺诈公司、骗取赔款的情况。据统计,我国目前保险欺诈案约占赔款的10%左右,如采用相互保险机制,就能减少欺诈赔款的比例。

  4.相互保险公司能够大大降低业务成本。由于相互保险公司颇受被保险人欢迎,因此成员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很高。这样一来,就节省了股份公司用来发展业务等方面的大量开支。与向股份保险公司投保相比,用较少的保险费,可得到相同的保险保障。

  5.相互保险公司成员可得到应得的红利。股份制保险公司虽然也有某些利差返还的保险产品,但被保险人会认为这种返还说到底,不过是经过股份公司股东们分红后的利差。

  6.相互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不易破产。作为公司成员的被保险人,因权利和利益的制约,阵容稳定且逐年扩大。一旦遇上大灾之年,亏损可通过调整保险费在成员间消化。只要经营决策没有大的漏洞,一般不易产生像股份保险公司那样的破产。

  总之,被保险人在相互保险公司中既得到与股份公司相同的保障,同时作为公司的成员,又拥有与股份公司的股东们相同的权利。这就是为什么相互保险公司在各国争夺国内保险份额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原因。

  相互保险主要劣势

  1、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有限。相互保险公司不能以发行股票的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主要依靠留存盈余来扩大承保能力。不能充分的利用资本市场使它的发展速度受到一定的限制。基于这个原因,自1998年起,寿险领域部分相互保险公司出现了转制为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趋势。转制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向社会募集资金、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偿付能力。这是公司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内在扩张冲动的自然反应。但在产险领域,目前这个趋势还不明显。

  2、保障能力有限。相互保险公司保障程度以基金总额为限。由于筹资能力弱,又没有外部融资渠道,因此保障能力弱于股份制公司。

  3、经营成果和内控制度的透明度不如股份制公司。

  从相互保险公司的特点来看,相互保险公司比较适合于农业保险领域,这一点也被日本的经验所证明。

  相互保险公司分类

  按制定费率的不同和交付的不同,相互保险公司可以分为三类:

  1、分摊收取的相互保险公司

  保单持有人就是公司所有人,每人都有相同的表决权,理事会有公司成员选举产生。这些公司通常业务范围小,组织结构简单。参加保险时付少量保费,以支付日常费用和小额赔款。如果不足,其成员有无限摊收保费的责任。

  2、预订足量保险费的相互保险公司

  在保险期的开始,向投保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能够应付经营费用和赔偿费用后,往往会有剩余,剩余部分可用来加强公司财力。这种实力雄厚、组织规模较大的公司在世界保险业中占有一席之地,是相互保险公司的常见形式。

  3、永久性保险制的相互保险公司

  提供无限期保险,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同时须一次性缴付大额保险费,数额必须达到使保费存款的投资收益足以赔付损失和支付各种费用。在保单生效若干年后,被保险人可以分享公司红利。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权使保单作废退出保险。如果保单被取消,保险公司将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最初一次性支付的保险费。这种保险公司在承保类型、承保数量、承保范围和对被保险人的选择方面都有严格的限制,以保护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