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新规定解读
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实施以来,对转移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责任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保险产品和投保标准的规范要求,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保险责任不清、保障能力不足、事故预防机制缺失等一系列问题。为发挥责任保险对运输经营风险的保障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联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包括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和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具体内容为:
一、明确保险责任范围
1、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应包括:乘坐客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法律费用。
2、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应包括:危险货物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因火灾、爆炸、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以及危险货物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必要的、合理的除污费用、施救费用及法律费用也是保障范围。
二、明确保险责任限额
1、道路客运承运人每座责任限额保低于40万元,同时要求按核定座位数足额投保。
2、道路危货物承运人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限额,1-8类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每次事故限额不低于100万元,9类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每次事故限额不低于50万元,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每次事故每人限额不低于40万元。
三、规范保险投保行为
1、投保--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车牌号码、核定座(吨)位、运输类型、经营范围等参数办理投保,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到期后应及时续保。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外,不得按单次运输投保。
2、退保—运输车辆除经公安机关批准报废或证实丢失、灭失的,或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连续停运三个月(含)以上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3、经营—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应当由车籍所在地省级区域内具备承保资格的保险人办理。
上述为与我们保险人相关的主要内容部分,交通运输部及保监会的通知已经开始执行,通知内容对保险公司最大的利好是显著提高了单均保费,目前我司对该险种经营政策相对于市场同行比较具有一定优势,希望广大员工积极利用好政策,将业务发展推向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