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广东佛山生育保险的最新政策条例解读
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个人无需缴纳,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男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简介
(一)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最高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享受条件
1、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的,其职工从参保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2、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其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1)床位费:按不高于45元/日纳入。
(2)药品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药品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费不纳入。
(3)检查、治疗及其他费用标准:按《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佛人社〔2013〕13号)执行。
2、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2)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或者按规定应当由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在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政策难产加发生育津贴
从1月1日起,我市社保部门对参保女职工如因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参保职工难产待遇提高,加发天数由原来的15天增加至30天。
12月31日前就医确认凭证已生效的参保女职工,如因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于12月31日前入院,于1月1日(含)后出院,出院时没有分娩或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算:
①12月31日(含)前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核报;1月1日(含)之后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
②符合零星报销条件的参保职工,其当次住院的所有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
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发放,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生育津贴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1月1日(含)之后因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参保职工,其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分娩、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日期在1月1日(含)之后的,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及生育津贴的核发,即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女职工生育津贴享受假期天数: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②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津贴享受假期天数: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③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