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省内转移和跨区域转移办法详解
养老保险省内转移办法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跨区域转移办法
《社会保险法》在第十九条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即:“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着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项规定所称“统筹地区”是指省级行政区。“跨统筹地区就业”,是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目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12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的,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具体条件是:
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比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离开就业地时,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统一开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在新的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4)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包括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按规定划转基金等。
(5)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包括两地经办机构在内,完成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时间不超过45天(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