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出口产品责任险与产品质量保险的区别

  产品责任险

  是财险的一种,很多保险公司目前都有产品责任险的险种。产品责任险可以分为国内产品责任险和涉外产品责任险。对于产品责任险现在就来做一下简单介绍。

  产品责任险承保厂家生产的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厂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保险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风险变更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有所变动,应在十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除非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保险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人们极易将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相混淆。其实,尽管这两者都与产品直接相关,其风险都存在于产品本身且均需要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它们仍然有本质的区别。

  产品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出口商品通常根据国际惯例要求必须投保产品责任险,以满足进口商的要求。

  首先,风险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且不以被保险人是否与受害人之间订有合同为条件。它以各国的民事民法制度为法律依据。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并以合同法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它以经济合同法规制度为法律依据。

  其次,处理原则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原则,在许多国家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修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收到法律的保护。而产品质量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可见,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是有很大区别的,其对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影响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义。

  了解了两者的不同之处,就有利于明确投保是的目的和目标。这样就能使得保障能够契合投保人对保险的针对性要求。这样也能降低相应的消耗,提高利润。

  对保险产品有一定了解的人都会知道,保险都有免责条款。不过,跟一般的寿险和财险不同的是,产品责任险的除外责任略有不同。这是产品责任险的特性决定的。接下来就来看看产品责任险的除外责任有哪些。

  产品责任险除外责任(涉外)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保险产品造成的XK、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