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再保险公司的作用是什么?

  再保险公司的八大作用详解?再保险(reinsurance),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

  再保险的作用有以下:

  一、分散风险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凭借该方法,风险损失的冲击力得以分散。再保险也符合这一目的,它是原保险人能够借以分散风险损失的方法。

  二、扩大承保能力

  由于业务量的计算不包括分保费,保险公司可以在不增加资本额的情况下通过再保险增加业务量,扩大承保能力。

  三、控制责任,稳定经营

  再保险通过控制风险责任使保险经营得以稳定,具体做法分两个方面:一是控制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即保险人规定每一风险单位自留额,对未来可能超过自留额的责任分保出去,这种控制通常也称为险位控制。二是对累计责任的控制,即对大数法则而言,每个风险单位是单独面对可能发生的损失,但在实际经营中常有累积责任的情况。

  四、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用资金

  通过再保险,可以在分保费中扣存未满期保费准备金,还可以获得分保佣金收入。这样,保险人由于办理分保,摊回了一部分营业费用。同时,办理分保须提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人可在一定时间内加以运用,从而增加了保险人资金运用总量。

  五、有利于拓展新业务

  再保险具有控制责任的特性,可使保险人通过分保使自己的赔付率维持在某一水平之下,所以,准备拓展新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放下顾虑,积极运作,使很多新业务得以发展起来。

  六、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各个独立的,为数较少的保险基金联合起来,形成巨额保险基金。虽然这种联合并不是以正式明文规定的形式将多家保险公司的基金合并起来,但通过再保险的分出、分入业务,将超过自身能够承担的风险责任相互转移和分散,这实际上就是起到了一种联合保险基金的作用。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社会财富日益增加,巨额保险标的显著增多,风险也相应集中。如一颗人造卫星发射失败、一艘十万吨级的巨轮沉没、一座核电站爆炸、一架大型客机坠毁,其损失都是数以亿计。在没有再保险的情况下,任何一个保险人,不论其资金如何雄厚,都是无法承受这一巨额损失的。而通过再保险,各自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就可以联合起来,由此形成一笔巨大的联合保险基金。

  七、促进保险业的竞争

  再保险的存在和发展使得小型保险公司得以生存,由此促进保险业的竞争。保险产业与其他许多工业产业的一个不同之处在于:

  小企业所提供的产品与大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往往是同质的,它们并不是一种互补产品或配套产品。如一家拥有500亿元资产的人寿保险公司提供各类寿险产品,而一家只有1亿元资产的人寿保险公司也可能提供许多寿险产品。如果没有再保险,这家小公司是很难与大公司抗衡并在保险业中生存下去的。而如果没有竞争,由大公司完全垄断和操纵市场,最终受害的则是消费者。

  八、限制责任

  在保险业务的经营中,构成保险成本的主体是赔款,而赔款的多少又取决于保险人对风险所承担的责任。因此,要控制成本,就必须限制责任,而再保险就正具有限制责任的作用。

  (1)限制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保险人在制订分保计划时,首先应当确定每个风险单位的自留额,以规定自己对该风险单位所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超出部分再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分散出去。

  (2)限制一次巨灾事故的责任积累。通过上面这种方式,可以将每个风险单位的责任限制在一个固定的范围内,但有的巨灾风险,如地震、洪水、飓风等可能同时造成众多风险单位的损失。这就产生了自留额的责任积累问题。如某一保险人对火灾保险规定了每个风险单位的自留额是10万元。若在一次火灾中,有10个风险单位同时受损,保险人的责任就可累计到100万元,这就有可能导致支付危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可将自己的责任控制在80万元以内,将超过80万元以上的20万元的损失责任通过再保险的方式转移出去。

  (3)限制全年的责任积累。以上所述的这两种方法无法限制一年内的赔款。如果保险人要将一年内发生的赔款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那么,他还必须安排超额损失再保险,以解决全年的责任积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