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和区别解析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和区别解析,简单来说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下面为大家详细解析两者的联系和区别。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表现在:
(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是再保险存在的前提,再保险合同不以离开原保险合同而单独存在。同时,原保险承担的风险与责任也要依赖再保险才能进一步分散。
(2)再保险人的责任、再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均以原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为限。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是利益共享、损失共担的合作关系。
(3)作为保险的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同样适用于再保险都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的经济合同行为,都是以大数法则为依据实现分散风险的。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
(1)原保险标的是物、责任、信用或者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再保险的标的是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2)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但它又是脱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同。主要表现在:再保险合同有自己独立的当事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一般情况下,再保险人不得请求原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也不得向再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论再保险人是不否履行再保险赔偿义务,原保险人都应对原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当原保险人因破产或春他原因未履行赔偿原被保险人的义务时,再保险人不得因此而免除对原保险人履行的再保险赔偿义务。
(3)原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两种。
在开放竞争的国际背景下,在中国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的今天,我国再保险业的转型与发展问题值得思考。中国民族再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强烈呼唤,但从国际保险业和我国原保险业发展角度审视,在中国再保险业发展取得瞩目成绩的同时,其市场改革与发展还面临着一些问题与挑战,正确认识并树立危机感是我国再保险业前进的动力。要促进中国再保险业的转型与改革,就要逐步实现市场商业化、竞争效率化、需求多样化、服务全面化、管理精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