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的区别详细解析
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的区别详细解析,在财产保险事故公估实务中,经常会遇到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即共保,以下简称共保)的问题。什么样情况属于重复保险,哪一种情况属于共同保险,你分得清吗?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区别在哪里,你知道吗?本文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何谓重复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3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有两个特点:其一是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或二个以上的保险人分别订立了保险合同;其二是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这两个特点是构成重复保险的必要前提,不同时具备这两个前提条件,就不是重复保险。如果是一个保险人订立了数个保险合同或者是若干个保险人共同订立一个保险合同,都不属于重复保险。如果是就一个保险标的,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或者约定了不同的保险事故,也不属于重复保险。重复保险一般仅限于财产保险。
重复保险可分为超额重复保险和未超额重复保险。从理论上讲,重复保险与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是相悖的。在保险实务中,重复保险容易诱发道德风险,极易引发保险诈骗,危害甚大。
何谓共同保险?共同保险又称“共保”,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同一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或者说是投保人和两个以上的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且共保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共同保险有三个特点:其一是共保人的保险责任期限相同;其二是共保人承保的责任范围相同;其三是共保人承保的标的相同。
共同保险可分为两种不同类型:一是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时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签定一份保险合同,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款按各保险公司承担的份额比例分摊;二是在不足额保险时,其不足额部分应视为被保险人自保,故这种形式的保险亦可称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保,当损失发生时,不足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
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有相似之处,尤其与未超额的重复保险极为相似。重复保险与共同保险都存在多个保险人,但两者至少有以下四方面的区别:
一是共同保险是多数保险人主动就同一标的共同承保同一风险的承保行为,是保险公司的主动行为;而重复保险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两个及以上保险人的投保行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动行为。
二是共同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只订立一个保险合同,只缴纳一份保险金,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紧密;而重复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需订立数个保险合同,需缴纳多分保险金,各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松散,甚至彼此没有任何联系。
三是共同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都不高于保险价值,也不构成超额保险,而重复保险,其保险金额往往超出保险价值,也必然成为超额保险。
四是共同保险中没有同时保险和异时保险之区分,而重复保险根据合同订立的时间不同,分为同时重复保险和异时重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