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10篇财产保险简单案例分析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险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简单的说,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问题:1

  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2)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问题:2

  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

  答:愿意承保,因为海上运输保险的特殊性,货物装运后,随着提单的转让,买方即有保险利益,并且,保险责任均为承运人控制,并不为因为买卖双方对货物有否可保利益而发生变化。

  问题:3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在本案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个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盗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4

  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答: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

  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

  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

  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在本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

  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

  问题:5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游客为故宫投保的愿望能实现吗?

  答: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问题:6

  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为保险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1998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后此机器于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问: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为什么?

  答:在投保时,虽然抵押品(即机器设备)价值100万元,但因银行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而只有50万元的抵押权,即其保险利益的额度就是50万元。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可达50万元。如果银行足额投保,即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又于98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那么银行的保险利益从此时起减少为30万元。当机器于98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时,由于银行的保险利益额度只有30万元,所以只能获得30万元保险赔款。

  问题:7

  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1月10日保险公司派员到被保险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得知房屋已作它用,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按照《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保险标的的风险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这些情况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必要时还要增加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将居住的房屋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而被保险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告知义务,照理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得知房屋已作它用后未提出异议,放弃了解除保险合同和增加保费的权利。所以,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的有关内容,既然保险公司已经弃权就不能再凭此而拒绝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8

  一居民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洪水,财产受损严重,其中有他珍藏的反映他年轻时代生活的照片。他作为被保险人能否就这些照片获得保险赔偿?

  答: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只有能用货币来衡量价值才能获得赔偿。被保险人的年轻时代生活的照片虽然对被保险人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但由于不能用货币来衡量,所以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问题:9

  某企业投保财产保险,采用重置价值保险方式,保险金额100万元。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该企业财产的帐面原值为100万元,应提折旧4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赔偿多少?

  答:由于企业投保的是重置价值保险,保险人赔偿应当按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赔偿。在本案例中,保险人应赔偿100万元,而不必扣除40万元折旧。

  问题:10

  某投保人将价值50万元的财产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其中,甲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丙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损失额为30万元。问各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答:在本案例中如果不使用分摊原则,那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各自按照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50万元×30万元=24万元,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50万元×30万元=12万元,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50万元×30万元=12万元,被保险人共获得48万元的保险赔款,这显然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的宗旨。而按照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即各保险人按各自单独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摊保险事故损失,所以,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15万元,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7.5万元,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7.5万元,三家保险公司赔偿的总额正好是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