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登记和待遇支付指南
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登记和待遇支付指南,根据市政府《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73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28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登记和待遇支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职工登记建设项目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建筑企业应当及时到建设项目坐落地社保分中心办理工伤登记手续。
分中心工伤支付部门依据《天津市工伤职工登记及变动管理办法》(津社保伤[2004]9号)文件规定,审核相关资料并留存,审核后在建筑企业填写的《建设项目工伤职工信息登记表》上盖章确认。
分中心登记管理部门依据工伤支付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工伤职工信息登记表》,登陆系统选取项目合同编号后,依据相关资料审核录入工伤职工公民身份证号、姓名(读卡器读取)、现人员所属用工单位单位代码、单位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信息,确认无误后,予以保存。
登记管理部门完成登记后,工伤支付部门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二)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分中心即时受理工伤待遇的申报,应当在15日内依据有关政策和现行经办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审批后打印相关待遇核定表。
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后仍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分中心应当即时办理联网结算手续。对2014年12月29日(含)后认定为工伤的,分中心在核定工伤待遇时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以职工受伤时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筑企业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经办意见另行制定。
(三)建筑业农民工工伤待遇(费用)支付
建筑企业于每月10日前到分中心办理申报结算手续。分中心为建筑企业打印相关待遇核定表,建筑企业核对无误后,在《天津市工伤保险支付表》、《天津市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支付表》上加盖单位经办人章确认。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可通过代发机构于每月20日划拨到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社发账户;其他待遇发放至建筑企业,由建筑企业代发;联网结算的医疗(康复)费支付到医疗机构;协议配置机构垫付的辅助器具配置费支付到协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