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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伤保险待遇详细指南

  大连工伤保险待遇详细指南

  一、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所需材料

  1、5-10级一次性待遇:《工伤认定决定书》、《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工伤经办机构办理。

  2、工亡职工一次性待遇:《工伤认定决定书》、死亡证明、火化收据、户口簿、法定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供养人的提供供养关系证明、供养人身份证、户口簿、交通银行活期结算存折。

  3、退亡职工一次性待遇:死亡证明、火化收据、法定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提供社保中心出具的《丧葬费支付明细单》)有供养人的提供供养关系证明、供养人身份证、户口簿、交通银行活期存折。

  4、1-4级一次性待遇及定期待遇:《工伤认定决定书》、《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身份证、工商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温馨提示:(1)结算时间为每月1日—20日,供养人和定期待遇为每月1—10日。(2)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3)职业病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二、5-10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办须知

  单位经办人需提供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工伤职工五级至十级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书》、《劳动合同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同时到工伤经办机构办理。

  三、办理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所需材料

  1、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工伤人员门诊或住院收据、医疗费用明细(住院需要汇总明细)、门诊病志或住院病历(含出院小结、手术记录、特殊材料产地等)、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申请单、《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本项待遇需工伤职工本人带身份证和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方可办理。

  2、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除上述1所列材料外尚需提供《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复印件。

  3、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除上述1所列材料外尚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等材料。

  4、职业病的,除上述1所列材料外尚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5、工(退)亡人员:除上述1所列材料外尚需提供死亡证明。

  温馨提示:医疗待遇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0日。

  四、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五、工伤人员办理旧伤复发就医须知

  鉴定为1-10级的工伤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旧伤复发就医申请,参保单位根据工伤人员的申请,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一同报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备案。

  经办部门将根据上述资料,指定医院对工伤人员进行会诊,并根据医院的会诊意见进行审批,需要治疗的患者指定医院进行治疗。

  六、工伤保险旧伤复发定点医疗机构

  七、工伤保险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

  八、工伤人员办理康复就医须知

  工伤认定书下达后,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抢救治疗达到伤情稳定需要康复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尚没有评定伤残等级时,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康复要求,由用人单位向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康复申请。申请需填写《职工工伤康复申请表》(一式三份,单位和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盖章有效)并提供身份证、医疗保险IC卡、《工伤认定书》。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建立工伤康复档案,并通知用人单位到指定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持医疗保险IC卡进行康复。

  九、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

  十、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

  十一、常见问题解答

  1、问:工伤职工鉴定等级及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1)经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单位要保留其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

  ①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③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其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经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

  2、问: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到哪里领取?

  答: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新伤在报销医疗费时一次性领取;(2)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给工伤患者。标准为每人每天26元。

  3、问: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报销标准是什么?

  答: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报销标准,可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其中不含火车软卧票和飞机票,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宿费报销标准,可凭宿费票据报销在外阜住院前工伤职工本人的住宿费,日报销标准不超过150元。上述几项费用既往由用人单位支付,现完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