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生存保险险种介绍

  生存保险险种:

  1、单纯的生存保险,是指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的险种,也就是活着才能给,死了反而不给。

  以我国情况而言,1999年以前有一些养老险是属于生存保险。但是这种生存险道德风险太大,以我国的国情来看不合适。因为被保人一旦身故,保费就算白交给保险公司了。据说还发生过一些小公司收完钱后,找人谋杀被保人的情况。所以,这一类的生存保险在我国已经禁卖了。

  2、现在我国现存的生存保险,主要集中于一些消费型的重疾险和意外残疾型,要求被保人在出险后一定时间内生存(常见的是30天),才理赔。

  生存保险特点:

  1、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满一定时期仍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则没有任何给付,也不退还保险费。因此,不保险公司给付满期生存者的保险金,不仅包括其本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而且包括在满期前死亡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

  2、生存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一定期限之后的特定需要,例如子女的教育资金、婚嫁金或被保险人的养老金等。

  3、生存保险具有很强的储蓄性。

  生存保险除了一般的定期生存保险如子女教育金、婚嫁金保险外,其主要类型是年金保险。

  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有什么不同: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单规定的日期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

  即被保险人生存是给付保险金的唯一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则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并不退还所交保险费。

  生存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后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生活等方面的支出需求。

  死亡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期限的不同,死亡保险可以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两种。

  以上是生存保险险种、特点以及和死亡保险不同点的介绍,了解了生存保险以后,消费者可以将其作为有效的储蓄手段进行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