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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抢险能赔付多少钱?

  汽车盗抢险怎么赔付相关的赔偿标准也是车主关心的问题,据了解,目前行业里盗抢险是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投保的,而盗抢险最高赔偿限额为车辆被盗抢时的实际价值。因此,投保全车盗抢险时一定注意不要“超额投保”,超额投保并不能获得超额的赔偿。

  车主在投保前,一定要向业务人员问清楚自己车辆的盗抢险保额,尽量能够做到足额投保车损险。因为车辆被盗抢,损失肯定不小,得不到保险公司全额保障的话,车主就要承担一笔不小的经济损失。

  车辆盗抢险赔付案例: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4年2月,黄某称晚上停放路边车辆被盗移500米,点火开关总承损坏,公安勘查分析亦为盗车所为。发动机拉缸修理费4000余元。保险公司拒赔。

  争议焦点:1。能否确认系盗抢导致车辆受损?2。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裁判要点】

  1.车辆损坏系盗抢的逻辑分析。本案车辆一直由黄某使用,且黄某声称事发前一天时车况良好,则可确认在犯罪分子盗车时,该车发动机缸体内必有机油。即使发动机完全无机油,也需一段较长驾驶距离,才能产生拉缸现象。本案中,即使犯罪分子盗车时汽车突然出现机油停止供应的意外,因前一天使用而使缸体残留的机油仍足以支持活塞工作相当长距离,在仅500米的距离内破坏性驾驶,不可能造成汽车拉缸。且犯罪分子盗车时值冬季,汽车停放一夜后,车体温度很低,仅以500米的移动距离,加上汽车多次启动动作,远不足以导致车温急速升高,故因犯罪分子盗车而产生拉缸的两种可能性均不存在。

  2.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在犯罪分子因急于逃走而大油门启动时,案涉车辆的确不会像电喷汽车那样自动断油以降低转速,即使高转速也并不会导致发动机拉缸的现象出现。故本案汽车发动机损坏与犯罪分子盗窃行为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应因黄某投保盗抢险而承担发动机损坏的保险赔偿责任。

  【裁判依据或参考】

  1、法律规定。《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第17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14日保监办复〔2002〕192号):“……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在处理全车盗抢险赔案时,应以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车辆出险后实际价值如何确定的批复》(1999年8月23日保监复〔1999〕161号)第2条:“《请示》中的保险车辆出险后,应按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单背书中的‘机动车辆盗抢保险特约条款’及‘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的有关规定,计算全车被盗后的实际价值,并予以赔偿。在计算实际价值时涉及的车辆已使用年限的问题,由你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中国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1999年2月13日)第2部分关于“全车盗抢险条款”第1条:“保险责任。(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二)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第2条:“责任免除。(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夺;(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第4条:“被保险人义务。(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第6条:“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偿。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