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免赔额条款详解
以上期举例的国寿康宁2012版为例,我们对健康险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做个说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法制频道经常演的,投保人在对被保人投保大量高额保险后杀害被保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发生,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且会被刑事立案。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人为骗取保险金而自己制造事故。由公安机关定性的故意犯罪或抗法而导致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合同生效或复效两年内自杀,拒赔。未成年人,经鉴定属无民事行为人的(例如有诊断的精神病人或事故发生时属于间歇性精神病发病期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酒后、无证驾驶无行驶证车辆均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如驾驶证或行车证过期未审验,一年之内的可以补充审验,故不会拒赔。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由有国家定性。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上述几种情况导致的与被保人重疾、特疾、身故有直接关系的。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再来看一下同为知名险企主打的健康险险种的责免条款,区别是此公司的健康险是以附加险的形式存在的~以A公司代称。他家只有这一个健康险,没得选择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部位原位癌”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的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此处强调了“主动”二字,也就是说,如果是非主动的情形下吸食注射毒品导致的重疾或死亡,公司是要承担保险责任的。但条款并未就如何证明非主动的情况加以说明。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此条款多了这么一条,国寿的条款是在保险责任中列明: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属于除外责任。而此险种属于责免,也就是说在此期间所患重疾或死亡均需拒赔。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部位原位癌”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部位原位癌”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此条参同国寿,说法不同而已。
对比了这两家公司的健康险责免条款,除了少数说法不太一致但具体含义相同的几点外,我们找出了两家公司最明显的两条差别:关于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和吸毒。
差别到底在哪?国寿的险种将艾滋病期间所患的恶性肿瘤排除在外,其他的大病均属于保险责任。而这家的只要是患艾滋病期间发生重疾或死亡时,均属于责免,拒赔退还现价。
这一条到底重要不重要?关于艾滋病的感染渠道,百度一下不再赘述。如果洁身自好,唯一的感染渠道就是在医院输血或注射时感染了。这一条是否重要绝对是因人而异了,请自行感受。
对对于吸毒这一条,一家用了主动一词,另一家没用。这中间其实很有讲究,因吸毒致重疾、死亡,是主动还是非主动,如发生争议,由何单位来认定?是否需要尸检?。国寿的条款认定只要是因为吸毒,不管是否主动,均会拒赔,而下面这家则只会在非主动的情况下才会拒赔。
我们再来对比一家公司的健康险产品责免条款,以B公司代称。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金的给付或提前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我们来举例说明如果发生此类状况后以上三家公司该如何处理
1被保人主动吸毒导致事故,国寿-拒赔,A公司-拒赔,B公司-拒赔。
2被保人非主动吸毒导致事故,国寿-拒赔,A公司-约定给付,B公司-约定给付。
3被保人感染HIV期间患恶性肿瘤,国寿-拒赔,A公司-拒赔,B公司-拒赔。
4被保人因输血感染HIV,国寿-约定给付,A公司-无责任,B公司-约定给付。
5被保人感染HIV期间患其他重疾,国寿-约定给付,A公司-拒赔,B公司-拒赔。
至此,对比了三家主流险企的主打健康险产品的责免条款,认清了关于责免条款中的区别,对文字表述的细微差别我们分析了一下。主要集中在吸毒和感染艾滋病这两点上。如何选择还请各位慎重。
对于其他险种的责免条款,例如寿险、意外险等,请各位举一反三,细微的差别可能在事故的发生后有完全不同的理赔结论,如以后能够讨论到,我们再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