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养老保险最新消息
2016沈阳养老保险最新消息,1月13日,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对企业职工等办理养老保险等一系列问题给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强调,今后除另有规定的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提前退休;今年起禁止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趸缴增加缴费年限办理退休……
一次性趸缴
“通知”明确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严格禁止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通过一次性趸缴或追补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的行为。
对于存在上述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向省政府及当地市政府予以通报。
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可延长缴费至15年办理退休,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退休年龄
针对退休年龄,通知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即城镇职工,按照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处级以上可延长至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退休。
要求各地要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首次参保时间进行清理和核实。按照此前我省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办理退休;
2004年1月1日后的参保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通知”要求,退休年龄必须按照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执行。
今后除另有规定的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提前退休。
特殊工种
特殊工种办理退休也给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必须属于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的,才能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在2016年底前,各市继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企业所设置的特殊工种岗位、在岗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经历,必须经过企业申报、内部公示、本人确认、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在本人档案形成可靠且充分的记载。
各地区、各企业均不得自行扩大特殊工种名录,随意放宽特殊工种适用范围,凡是超出特殊工种名录的、未经过公示的、未建立特殊工种档案的,均不得审批退休。
因病退休
申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退职)的企业职工,需提供本人申请、公示材料以及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鉴定结论1年内有效)。
申报因病非因工致残退休(退职)的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需提供本人申请及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鉴定结论1年内有效)。
退休时间
按相关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出生时间及退休时间应以企业职工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
今后企业(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未来3年内拟退休职工档案进行预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仍认定不清的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人事部门或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即日起,由于企业未按照规定确定职工出生时间而延迟申报退休的,其退休时间仍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从办理退休审批次月起兑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延迟期间退休待遇由责任方负责。
延迟期间企业缴费部门不予返还,个人多缴部分其本金和利息返还本人。
如果职工档案中出生时间、特殊工种等工作经历等记载被涂改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受此影响未及时办理退休及职工损失的待遇,由涂改档案责任方负责。
对于企业造成职工档案丢失的,企业应按规定补办职工档案。补办档案要件齐全的,依法办理退休;无法补办档案或补办档案要件不齐全仍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并影响职工不能按时领取养老金的,由职工单位或主管部门解决和落实相关待遇。
如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也可以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
骗保处罚
如发现企业或担保人员以欺诈、隐瞒、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通过退休审批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养老金,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数据巨大、情节严重乃至涉及违法的,按照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