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所需资料详细介绍
新农合大病保险对纳入新农合重特大疾病的参合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对因特殊情况超过省定限价以上个人负担费用中的合规医疗费用再给予补偿。各地确定的重大疾病有所不同,只有必须、合理的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一、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需要的材料包括
1,参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参合证(卡)原件
2,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住院病历首页
3,医疗发票复印件、新农合报销凭证
4,门诊病历(终末期肾病透析和血友病门诊治疗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时提供)
5,参合人本人银行卡/存折(仅限工行、建行、农行、中行、邮政储蓄),如参合人为未成年人,则提供其法定监护人银行卡/存折)
6,如委托他人申请,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7,若参合人死亡,需提供参合人所有法定继承人身份关系证明、参合人的死亡证明(身故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火葬/土葬证明三者之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银行卡/折8,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比例和封顶线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大病保险对个人负担费用中实际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再给予补偿。对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大病累计医疗费用)年度内超出8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3%,8000元以内(含8000元)的合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17%。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最高限额每人每年20万元。门诊大病补偿仅限于终末期肾病透析和血友病治疗。
三、大病医疗费用时限
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按照自然年度运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入院或门诊就医的参合居民享受当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参合人员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
大病保险实施初期,因衔接不到位,参合农民大病医疗费用无法报销的,给予补报。
四、重大疾病的转诊
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参合农民,到统筹区域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按照统筹区域新农合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未经转诊备案,新农合降低比例补偿的,大病保险降低同等比例补偿。地级市内不需办理新农合转诊手续的,新农合大病保险同样不需办理转诊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