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详细解析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详细解析,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但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不支付、无力支付或者恶意利用诉讼拖延支付工伤待遇费用,造成工伤职工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的风险直接由工伤职工个人承担,导致工伤职工流血又流泪,完全违悖了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即保障职工在受到工伤的时候,依法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的确立,犹如漆黑夜晚的一道闪电划破苍穹,轰碎了埋藏在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心中堆积的阴霾。接下来就请读者和笔者一起来探寻这个并不被人们所熟知的制度吧。
案件情况
2009年2月,22岁的农民工黄远华几经周转后,来到长沙伯华印刷品装订有限公司从事印刷品机械操作工作,夕阳西下的造纸印刷行业注定不会给他带来好运。和太多悲惨的故事差不多,在昏黄的午后破旧的工厂,恶毒的机器无情的吞噬了他右手的手掌和四根手指,在2011年6月的夏天,罪恶的工伤就这么静悄悄的,带着撕心裂肺的哭吼来到人间。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伤保险,当然更不会有工伤保险待遇。面对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老板,也只有法律能解救他。确认了是事实劳动关系,确认了是工伤,确认了是五级伤残,也在2年后的6月,艰难的确认能获得235782元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读至此,也许读者会以为是智慧与侠义化身的律师,终于劫富济贫匡扶了正义的完美结局。殊不知,外强中干的懦弱老板带着妻儿自此不见了踪影,将要获得的工伤待遇赔偿款,化作了镜花水月。历经评估、拍卖、流拍、再流拍,最终只得以拍卖保留价130500元的价格接受了作恶的“元凶”——印刷品机械设备,换得了人民法院的中止执行裁定书。几经波折的将价值130500元“元凶”作价70000元贱卖后的黄远华看不出悲喜,看不出解脱,只看到一身的无奈和无助。
一筹莫展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所确立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让黄远华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首次明确了在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需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时,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职工工伤待遇的,由工伤基金先行支付,保证工伤职工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的制度。
与用人单位相比,工伤职工属于弱势一方,在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发生工伤后工伤职工很难顺利、及时地追回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而法律赋予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也可以直接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进而由工伤保险基金采取直接扣款、滞纳金、罚款等措施进行追偿,将有利的保护弱势的工伤职工。
此外,工伤保险制度是用人单位单方缴费的制度,在用人单位怠于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保险费用。工伤先行支付制度的设立和运行,必然将加大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保险费用的力度不够,将可能使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缺口。因此,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将会倒逼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积极履行职务,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缴纳保险费用义务。
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和实现途径
依据《社会保险法》及《暂行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职工所发生的受伤事故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3、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在符合上述条件后,工伤职工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要求工伤保险基金部门先行支付:
1、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先行支付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先行支付制度“落地生根”难
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首次确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截至今年为止已经是第四个年头。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落实的并不好,存在诸多的障碍。例如: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没有实施细则,社会保险部门追偿制度不完善且无法落实问题,积极施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将使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缺口致使正常参保人员利益无法保障等,更有部分地方社保机构完全没有施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且根本不知道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的确立,将依法保障职工在受到工伤时,获得国家的物质帮助,使工伤职工多了一个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途径。它是保护弱势工伤职工的一把利刃,是惩治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一把枷锁。希望通过各方不断呼吁和努力推进,促进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配套的实施细则的出台,完善工伤保险追偿制度,在制度层面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的顺利执行。
黄远华满怀希冀地问:“我们这里还没有施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现在伯华公司也被吊销营业执照了,我的工伤待遇赔偿款还能要得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