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是什么?
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伤害指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是就被害人的主观状态而言的,指侵害的发生是被害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违背被保险人主观意愿的。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一)伤害。伤害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伤害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1、致害物。致害物是直接造成伤害的物体或物质。没有致害物,就不可能构成伤害。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只有致害物是外来的时,才被认为是伤害。
2、侵害对象。侵害对象是致害物侵害的客体。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只有致害物侵害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时,才能构成伤害。
3、侵害事实。侵害事实是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坏性地接触、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如果致害物没有接触或作用于被保险人的身体,就不能构成伤害。
(二)意外。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指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的,或伤害的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1、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这可理解为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所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或者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到的,但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而没有预见到。
2、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主要表现为: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时,在技术上已不能采取措施避免;或者被保险人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在技术上也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应该指出的是,凡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使自己身体所受的伤害,均不属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故意使自己遭受伤害,与被保险人已经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由于法律或责任上的规定不能躲避,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三)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仅有意外而无伤害的客观事实,不能构成意外伤害;反之,仅有伤害的客观事实而无意外,也不能构成意外伤害。只有在意外的条件下发生伤害,才构成意外伤害。因此,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明显、剧烈地侵害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死亡、残疾时,保险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保险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至少包含三层意思:
1.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2.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的结果。
3.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意外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遭受伤害的原因,而被保险人遭受伤害是意外事故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