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中止和复效问题详解
一、人身保险合同中止:
①中止的适用情形:分期缴纳保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②中止的后果: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二、人身保险合同复效: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合同复效只能适用于效力中止的合同,并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提出合同复效的请求。投保人不提出复效申请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不能自行恢复。至于复效请求何时提出,保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保险人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之前的任何时间点提出。至于本条款规定的2年期间,仅是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期间。对于超过2年期限后投保人是否可以提出复效申请,存在两种情形:一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合同不再存在,自无复效申请的可能;二是保险人未行使解除权,合同效力仍然处于停止状态,如无特别约定,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复效申请。
(2)投保人应当与保险人就合同复效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并不因投保人恢复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恢复其效力,必须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合意的结果,即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复效请求。由于保险人的解除权被限制在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本条款规定保险人有权利和投保人就复效条件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后才能复效,而非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即行复效。
(3)投保人应当补交保险费。投保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是引起合同效力中止的主要事由。补交保险费即消除导致合同中止的因素,而达到复效的效果。补交的保险费包括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前未交的保险费以及中止期间内应当交付的保险费。
三、人身保险合同解除:
①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解除的后果: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