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众恒团体年金保险产品简介

  每款保险产品都有自己特定的保障范围和适应人群,在购买保险之前,我们首先就要充分的了解下保险产品的特点,今天我们来和大家一起了解下关于众恒团体年金保险产品的产品特色。

  太保团体业务部负责人介绍说,众恒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除继续保留了员工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的资金保底增值等功能外,增加了帐户转移、减保选择权、离职保险金

  等保险责任,更适合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福利保障计划。

  由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福利保障计划的企业年金,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主要是由企事业单位领导者为员工建立的补充养老计划,以提高引进人才的力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

  据介绍,众恒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以养老保障为核心,可组合投保意外险或医疗保险。同时,打破了过去不便于团体客户投保的定期定额缴费模式,投保单位可不定期、不定额缴纳保险费。

  随着养老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保险公司自2000年以来推出了数款投资类团体养老保险。目前除众恒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外,主要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国寿团体年金保险、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泰康人寿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团体退休金投资连结保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保险凭证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投保人,以与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众恒团体年金保险条款合同:

  一、年金给付

  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一次性、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年金领取日为投保时约定的被保险人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日或1月1日,或者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提前退休并办妥退休手续的,其年金领取起始日为办妥退休手续并通知保险人后的第一个生日或1月1日,或者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在年金领取之前,被保险人可以变更领取方式。

  1、一次性领取年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给付年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选择的年金类型将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余额按当时保险人规定的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定额平准型、十年固定定额平准型、定额递增型或十年固定定额递增型年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

  定额平准型年金保险人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其生存至年金领取起始日在100周岁时的对应日止或100周岁前身故时止,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十年固定定额平准型年金保险人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并保证给付10年。如被保险人领满10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保险人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生存至年金领取起始日在100周岁时的对应日止或100周岁前身故时止,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定额递增型年金保险人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次年起年金每年按首年年金标准的5%递增。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其生存至年金领取起始日在100周岁时的对应日止或100周岁前身故时止,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十年固定定额递增型年金保险人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次年起年金每年按首年年金标准的5%递增,并保证给付10年。如被保险人领满10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保险人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生存至年金领取起始日在100周岁时的对应日止或100周岁前身故时止,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