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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镇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2008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1、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

  答:符合渝府发〔2008〕26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

  2、谁负责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

  答:征地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申报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审批签章的《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名册》。

  (2)《参保名册》的公示书面结果书。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4)新征地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城镇居民户口复印件、近期1寸登记照2张。

  4、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审核完毕后,需将那些资料交给申报人?

  答:将《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交征地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5、申报人收到《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后,怎么办理?

  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缴费明细表》后,将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并对《缴费明细表》中“土地补偿费应缴纳金额”填制确认后,将书面的公示结果和确认后的《缴费明细表》送区县社会保险局。

  6、参加新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的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如何缴纳?

  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扣代缴。

  7、新征地人员个人完清缴费,但是所在征地宗地未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补充计划)的,能否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答:不能。

  8、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将那些资料交付参保人?

  答:打印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并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本人。

  9、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将那些资料交付参保人?

  答:填制《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并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本人。

  10、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那些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完成了一次性补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新征地“4050”人员和新征地中青年人员。

  11、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怎么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答:没有就业的新征地“4050”人员和新征地中青年人员,应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按我市个人参保人员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有工作单位的,按规定转移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2、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以个人身份在市内转移接续的,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城镇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

  13、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转移到市外的,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城镇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

  14、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后,在我市工作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时,需提供那些资料?

  答:(1)《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

  (2)《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15、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什么时候停止支付养老待遇?

  答: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

  16、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怎么支付死亡待遇?

  答: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

  17、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余额如何处理?

  答: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将其并入基金。

  18、享受养老待遇人员的高龄补贴如何发放?

  答:2007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的,从2008年1月起按月发放;2008年1月及其以后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或75周岁之月起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