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热点问题?
2016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热点问题?
1、2016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是不是开始了?这次缴费档次如何设计?
每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自集中征缴开始到每年年底终止。我县每年都有十几万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其中多数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方便这部分人员缴纳保险费,使其家人有能力缴上费。我们确定每年春节前的一段时间,即外出务工人员返乡时间,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中征缴时间,目前,集中征缴正在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政策,2016年缴费档次未作调整,仍然是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和5000元11个档次。
2、养老金怎样计算?为何有多有少?
城乡居民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缴费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费及利息总额除以139(计发系数)所得的金额,政府鼓励长缴多得,对连续缴费16—20(不含)年的,加发基础养老金20元,20—25(不含)年的加发30元,25年以上的加发40元。因此,个人缴费档次越高,缴费时间越长,个人账户养老金就越多,这是造成养老金有差别的主要原因。另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执行统一标准,完全由政府财政支付,目前,我县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5元,根据上级政策规定,该养老金标准将于2017年前将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今后还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提高逐步增长。
3、对于参保人意外去世的,所缴保费如何处理,是否还有其他补助?
参保人缴费后未领取发生意外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利息等)一次性退还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养老金后发生意外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另对死亡后30日内家人办理注销手续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600元,逾期不报的,不再发放。
4、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还能在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属于社会养老保险,只能参加其中一种,不可重复缴费。2015年3月起,根据系统功能,对申请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暂不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其个人账户作中断操作。这对部分转至职工养老保险后因承担不起保险费额需要再次转回的提供了条件,避免了其无社会保障情况的发生,使跨险种关系转移更为灵活,特别是对外出务工人员带来了便利。
5、为什么有些参保人需要从2011年起补缴费?
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对于部分“中人”(2011年5月31日制度全面实施时年龄在46—59周岁的参保人),必须从2011年起按年缴费,直至满60周岁,也可以补缴,但补缴后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截至2011年5月31日,16—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