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日本寿险公司破产四大案例解读

  序言:

  在本篇中,笔者将在基于以往介绍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日本依据《日本保险业法》利用什么样的具体方式处理以往保险公司破产处理的实例进行解说(依据《日本保险业法》处理的日本保险公司破产案例至今共有产、寿险共计5家,本文将以寿险为中心进行解说)。

  1、日产生命相互保险公司的破产处理

  (1)破产保险公司的情况

  1997年4月25日,日本保险主管当局对日产生命相互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日产生命”),下达了停止保险业务的命令。此外,为了妥善运营和管理日产生命的保险业务和财产,日本保险主管当局还于次日命令日本寿险协会为保险管理人,由保险管理人对日产生命的业务和财产进行管理(该程序请参见本系列报道第3篇中的3;另外,当日本寿险协会为保险管理人时,该保险管理人的组成成员由加盟该协会的各寿险公司派遣组成)。

  (2)具体的破产处理

  进入破产处理程序后,往往会发生找不到救助保险公司的情形,因此日本寿险设立了专门用于接盘的保险公司——青叶生命股份保险公司(以下简称“青叶生命”),由青叶生命临时性地总括性接受了日产生命持有的保险合同转让(当时,日本虽然还没有成立保险投保人保护机构,但是该机构的前身——投保人保护基金已经存在。因为投保人保护基金并不具备本系列报道第四篇的3中介绍的由投保人保护机构设立自己的子公司承继破产保险公司持有的保险合同的职能,因此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设立接盘寿险公司的形式解决该问题)。

  接受总括性保险合同转让时日产生命的财务状况如下[数据参照深尾光洋著《寿险危机还未终止》(东洋经济新报社2002年)第129页,以下数据出处与此相同]:

  资产额:18220亿日元+1232亿日元(品牌价值费)=19452亿日元

  负债额:21442亿日元

  债务超过额:1990亿日元

  投保人保护基金对青叶生命支付了上述债务超过额,即1990亿日元相当的资金援助。另外,青叶生命最终被保德信生命保险股份公司吸收合并。

  2、日东邦生命相互保险公司的破产处理

  (1)破产保险公司的情况

  1999年6月4日,日本保险主管当局对东邦生命相互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东邦生命”)下达了停止保险业务的命令。此外,为了妥善运营和管理东邦生命的保险业务和财产,日本保险主管当局还于次日命令日本寿险协会以及另外两名专业人士(一名注册会计师、一名律师)为保险管理人,由保险管理人对东邦生命的业务和财产进行管理。

  (2)具体的破产处理

  东邦生命的破产处理采用了新旧分离的模式。其具体方法是由东邦生命和GE基金股份公司以合资方式设立新公司——GE基金爱迪生生命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GE爱迪生生命”),由东邦生命对新公司转让营业资产、销售网络以及员工,作为交换东邦生命得到了700亿日元的资金。通过这种方式,东邦生命集中精力进行其持有的保险合同的管理和资金运用,而新公司——GE爱迪生生命则专注于保险产品的营销。

  通过上述方式,东邦生命试图通过剥离员工而大幅降低成本,并计划通过财务再保险获取收益以求东山再起,但是,在1年后还是无可避免地陷入资不抵债而破产。

  在其后的破产处理中,以GE爱迪生生命为救助保险公司,接受了东邦生命的总括性保险合同转让。

  进行总括性保险合同转让时,东邦生命的财务状况如下:

  资产额:21870亿日元+2400亿日元(品牌价值费)=24270亿日元

  负债额:28400亿日元-530亿日元(责任准备金缩减至原来的90%)=27870亿日元

  债务超过额:3600亿日元

  投保人保护机构对GE爱迪生生命支付了上述债务超过额,即3600亿日元相当的资金援助。其后,GE爱迪生生命被AIG并购,成为AIG爱迪生生命保险股份公司。

  3、日第百生命保险相互公司的破产处理

  (1)破产保险公司的情况

  2000年5月31日,日本保险主管当局对第百生命保险相互公司(以下简称“第百生命”)下达了停止保险业务的命令。此外,为了妥善运营和管理第百生命的保险业务和财产,日本保险主管当局还于次日命令日本寿险协会以及另外两名专业人士(一名注册会计师、一名律师)为保险管理人,由保险管理人对第百生命的业务和财产进行管理。

  (2)具体的破产处理

  第百生命的破产处理采用了与东邦生命相同的新旧分离的模式。其具体方法是由第百生命和加拿大宏利人寿以合资方式设立新公司——宏利世纪生命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宏利生命”),即现在的宏利生命保险股份公司。由第百生命对新公司转让保险经营,通过这种方式使第百生命得以集中精力管理其持有的保险合同,而新公司——宏利生命则专注于保险产品的营销。

  第百生命在上述调整的大约1年后因资不抵债而破产。在其后的破产处理中,以宏利生命为救助保险公司,接受了第百生命的总括性保险合同转让。

  进行总括性保险合同转让时第百生命的财务状况如下:

  资产额:13000亿日元+1470亿日元(品牌价值费)=14470亿日元

  负债额:16200亿日元-280亿日元(责任准备金缩减至原来的90%)=15920亿日元

  债务超过额:1450亿日元

  投保人保护机构对宏利生命支付了上述债务超过额,即1450亿日元相当的资金援助。

  4、日大正生命保险股份公司的破产处理

  (1)破产保险公司的情况

  2000年8月28日,日本保险主管当局对大正生命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大正生命”)下达了停止保险业务的命令。此外,为了妥善运营和管理第百生命的保险业务和财产,日本保险主管当局还于次日命令日本寿险协会以及另外两名专业人士(一名注册会计师、一名律师)为保险管理人,由保险管理人对大正生命的业务和财产进行管理。

  (2)具体的破产处理

  大正生命的破产处理采用了新旧分离的模式,但是其内容和目的均与东邦生命及第百生命不同。其具体方法是由救助保险公司软银金融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软银金融”)和大和生命保险相互公司(以下简称“大和生命”)以合资方式设立新公司——阿匝弥生命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阿匝弥生命”),由大正生命对新公司转让保险经营,通过这种方式使大正生命得以集中精力管理其持有的保险合同,而新公司——阿匝弥生命则专注于保险产品的营销。

  阿匝弥生命在上述调整后的大约1年左右被大和生命吸收合并(其名称为大和生命保险股份公司)。

  采用上述较为复杂方式的原因是,大和生命希望从相互制公司变更为股份制公司,因程序极为复杂且成本很高,利用上述方式可以在简化程序前提下实现股份制变更。

  进行总括性保险合同转让时大正生命的财务状况如下:

  资产额:1545亿日元+70亿日元(品牌价值费)=1615亿日元

  负债额:1910亿日元-33亿日元(责任准备金缩减至原来的90%)=1877亿日元

  债务超过额:262亿日元

  投保人保护机构对阿匝弥生命支付了上述债务超过额,即262亿日元相当的资金援助。

  小结

  通过上述说明,笔者已为各位读者介绍了基于《日本保险业法》的破产程序:是以日本保险监管当局命令破产保险公司停止经营以及指定保险管理人并指令保险管理人进行管理为开始,其后,保险管理人在准确掌握破产保险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的基础上,通过缩减责任准备金的额度减少债务超过额度,并选择最大限度认可破产保险公司品牌价值的救助保险公司的主要内容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