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门诊住院医疗费怎么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1、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具体为:退休前的参保人员为1000元;企业和参照企业的退休人员为300元;其他退休人员为700元。
2、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76%,退休后82%;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0%,退休后85%;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4%,退休后88%;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8%,退休后92%。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1、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设立最高限额,最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为24万元。
2、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3%,退休后87%;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4%,退休后88%;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6%,退休后9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8%,退休后93%。
4万元以上至2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8%,退休后94%;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90%,退休后9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92%,退休后96%。
4、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88%;二级医疗机构90%;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