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医疗保险待遇重大调整
教职工医保待遇重大调整的通知
《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及管理方法(试行)》从2016年12月26日起,对职工医保待遇有重大调整,试行期为2年。
具体办法如下:
1、参保人员在个人选定的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个人负担(个人账户或现金)400元(含)后,个人账户负担20%,医保基金负担80%;个人账户没有余额的个人现金负担30%,医保基金负担70%。2、医保基金支付年度限额暂定2000元。
3、门诊慢性病报销办法:在个人选定的门诊就医,个人账户负担15%,医保基金负担85%;个人账户无余额后,个人负担30%,医保基金负担70%。
4、慢性病报销标准继续执行相应病种限额。
5、“七方面人”在个人选定的门诊就医,个人账户(或现金)负担10%,医保基金负担90%。医保基金支付年度限额暂定3万元。
6、“七方面人”患有重大门诊慢性病,医保基金支出超过3万元限额的,向省医保申请按门诊慢性病种备案,个人负担比例为4%。
7、省级领导门诊就医,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可在定点零售药店或门诊就医,无余额后在门诊就医,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