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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知识你知道吗?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知识你知道吗?下面为大家具体介绍。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目录》范围一致,主要用于解决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自付的从601元至50000元之内的门(急)诊和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601元至20000元(含)部分,在职职工年龄在35岁(含)以下者,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70%;年龄在36~45岁(含)者,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75%;年龄在46岁~退休,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80%;退休人员为85%

  20001元以上至50000元(含)部分,在职职工年龄在35岁(含)以下者,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75%;年龄在36~45岁(含)者,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80%;年龄在46岁~退休,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85%;退休人员为90%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参保职工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级专家和省、部级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在上述相对应人员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3%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个人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由个人支付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累计以50000元为最高限额。其中,由个人支付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以2000元为最高限额(门慢、门特、门精除外)。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患重大疾病、个人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较大的生活困难职工,对当年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累计超过50000元的部分,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小组研究并报经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同意,按90%的比例再次进行报销。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不得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

  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程序

  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每一自然年度结算报销两次,当年7月集中报销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次年1月集中报销上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各单位医务部门应做好职工的医疗费用的审核,建立台账,及时整理、登记造册(表),报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予以报销。

  报销时须带资料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保专用发票(原件)。

  相应的药品处方、病历复印件。

  特殊检查须有诊断报告复印件。

  住院患者须有出院证、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单等(原件)

  关于异地就诊、用药

  办理了长期驻外手续的参保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凭当地区、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专用收费凭据、病历资料、双处方、费用明细清单、检查报告单等,经本单位医务部门审核、登记后送医保所在地医疗保险机构结算报销。报销后的医疗费用如达到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须凭医疗保险机构提供的结算报销凭据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手续。

  参保职工因公短期外出或探亲期间,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不属于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急诊就医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医务部门报告,经医务部门报当地医疗保险机构备案,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不办理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

  报销金额=(个人帐户支付+现金支付-个人自理-600)×百分比%(按照年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