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支招】车损险怎么买才最划算?
13万元购买的新车,按9万元投保,发生了全车损毁的事故,保险公司却只赔偿4.8万元。车损险到底该如何买才划算?
■事件:
投保“车损险”的轿车被撞毁
2004年6月,陈先生以1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2012年6月,陈先生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该车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9万元,保险期间是2012年6月20日零时起至2013年6月19日24时止。
2013年2月5日10时许,刘某驾驶货车沿102线由西向东行至田家围路口,采取措施过程中驶入公路北侧,遇陈先生雇用的司机范某驾驶该轿车自东向西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和车辆损毁。经事故认定,货车司机刘某负全部责任。
陈先生的车辆经保险公司确定为(推定)全损,由保险公司经手拍卖,得款11999元归保险公司。陈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9万元,保险公司不同意。为此,陈先生诉至玉田县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执行。
■审理:
赔偿金从9万元降至不足5万元
一审玉田县法院认为,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陈先生与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的价值发生事故后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给付保险金。而本案的投保车辆经双方协商已推定全损,车辆的残值已为保险公司取得。因此,保险公司应按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赔付陈先生保险金。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陈先生车辆损失保险金9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并非保险价值,只是计算保费的一个依据。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该车进行了估损,陈先生也认可,并交付了车辆残值。如果按照新车价值进行赔付的话,将使得一辆使用8年之久的车辆经过保险事故后,得到与一辆新车一样的赔偿。
陈先生答辩称,依据双方共同确认投保车辆价值9万元的价格,本人已交付相应的投保费用,并且,保险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合同变更权,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二审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先生的涉案车辆从购置到发生事故,已经使用了104个月。尽管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但是,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27条规定:“……被保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被保险机动车已经使用月数×月折旧率。”经计算,本案具体赔付金额应为48880元。故一审法院依照双方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判决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2013年11月8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赔付陈先生保险金48880元。
■调查:
车损险与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差距较大
3月27日,记者以普通车主的身份,向一家代办车险的汽车4S店工作人员进行咨询。该工作人员说,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不是消费者想投保多少,保险公司就承保多少,一般是根据车辆的品牌和型号,各保险公司都统一使用的金额。“并且,相应的保险金额也会每年下调。”这位工作人员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车辆保险建议书》。
根据这张建议书,如果2010年4月,记者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购车款与上税之和,共花费了13.3万元。那么,在2013年4月,如投保车辆损失险,按保险公司的指导价,保险金额为97000余元,在2014年投保该险种,保险金额就变成了81000余元。
如果发生全车盗抢险,对于车主和保险公司来说,相当于全部损失。2013年4月,车主投保该险,保险金额为97000元;而在2014年,再投保该险种时,保险金额为57000余元。
在《车辆保险建议书》中,记者注意到,同样是一辆车,车辆损失险与全车盗抢险对应的保险金额相差了近一倍。“如果两种情况均发生了全部损失时,两者的最大赔付也有很大的差距,不同的保险公司就算险种相同,使用的保险条款也不完全一致,如人保财险使用‘A条款’,一些小的保险公司使用的是其他条款,在确定保险金额时也不同。”工作人员对记者提出的疑问给出了这样的答复。
■律师支招:
两种方式投保“车损险”,利弊各不同
“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是投保理赔中两个最常用的、最基本的“名词”。前者是保险公司对投保标的物的最高赔偿限额,后者是指投保标的物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估价,或者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实际所具有的价值。根据保险法的基本原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是由保险合同的补偿功能所决定的。
通常保险公司会依据各类汽车市场价格的变化,以季度或半年为期限,按照其全国统一零售价调整各类车辆的车损险保额。如果车主不了解当前汽车行情,可以在续保前向保险公司咨询所投保车辆的市场均价。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减折旧)、协商价值等方式之一,确定车险的保险金额。
投保方式一般分为足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足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两者理赔时赔付比例不同: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一般被认为是“足额投保”。需要提醒的是,保险公司所说的“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而非许多保户所理解的买车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全损”(全部损失)时,保险公司只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折旧后的值)赔偿,看上去比较吃亏。但是,发生“分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按新零件价格如数赔偿,又比较划算。
按实际价值投保车损险,一般被认为是“不足额投保”,是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在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能按实际价值与新车价格之比,按比例赔偿。也就是说,修车过程中需要更换新的零部件,保险公司就只能参考该零部件的折旧价值,赔偿给车主一部分修理费用,感觉有些“吃亏”。另一方面,发生“全损”时,保险公司也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又觉得比较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