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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详解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详解,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依法享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权益,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现将办理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已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人员。

  二、办理条件

  自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费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支付标准

  丧葬费补助金4000元。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与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标准一致,即一次性发放6000元;应享受丧葬费补助金及抚恤金,共计10000元。

  参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标准计算公式为:6000÷180×本人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2个月计算,一年以上按实际年限计算,计算结果不足1元部分按1元发放。

  四、所需材料

  1、参保人员家属申请;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3、户口注销证明;4、火化收据;5、领取人与死者关系证明(派出所或社区);6、领取人身份证与农行卡复印件(一张A4纸上);7、缴费证明及缴费收据;8、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等。

  五、申报办法、时间、地点

  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申报;其他参保人员由所居住社区或林场申报(已在民政局领取丧葬费补助金及抚恤金,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内);请于6月20日前上报社保局。

  从2015年6月起,每月1日前职工到所在单位申报;其他参保人员到所居住社区或林场申报相关材料;社区或林场每月5日前报社保局(法定假日顺延)。

  六、以上是某一地区为例,具体大家需要点后咨询当地社保局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