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平安鸿运随行两全保险简介

  产品特色:提供满期生存和身故保险金给付。

  保障期限:10-30年以下

  缴费方式:年交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障范围

  投保须知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3机动车4;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案例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鸿运随行保障计划,其中,主险为平安鸿运随行两全保险(简称鸿运随行两全),附加险为平安附加鸿运随行意外伤害保险(简称鸿运随行意外)及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13)(简称住院日额13)。年交保险费共14603

  元,交费期10年,保险期间20年,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如果王先生在第8个保单年度末不幸身故,则根据鸿运随行两全条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30842.88元;如果王先生在20

  年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根据鸿运随行两全条款约定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163553.6元。

  本例中王先生既为投保人又为被保险人,儿子小王为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