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失业经济补偿金计算详解?

  失业经济补偿金计算详解?计算横跨劳动合同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是法定要求。其实质意义为,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分成了两个时段,分别计算两段工作期间在新旧规则下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然后将两者相加,即得到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举个例子,

  案例5,劳动者甲于1995年年1月1日进入单位乙工作,2015年度甲的月平均工资为13000元,而甲工作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月。2015年12月31日,经单位乙提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问A能获得多少经济补偿金。计算如下:

  1、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别计算各时段的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为:经济补偿金=12*13000元=156000元

  其中,12个月为补偿的月数,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为13年,因“经单位提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最高补偿年限为12个月,所以取12个月。13000为其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劳动者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经济补偿金为:

  经济补偿金=8*12000元=96000元

  其中,8个月为补偿月数,2007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为8年。12000元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4000*3,因为甲解除劳动关系前的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13000元,此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工资12000元,所以取12000元。

  2、将两个时段的经济补偿金相加,即得到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156000元+96000元=252000元

  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劳动者,计算其经济补偿金实质与横跨劳动合同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并无不同,前者是后者的简化情况,只需运用新规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