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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循什么原则?

  答: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多渠道筹资机制、与缴费挂钩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兼顾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养老保险政策由自治区统一制定,全区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缴费比例、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调整办法;使用统一的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养老保险业务,数据资源由自治区级集中管理。在完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明确各地区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基础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1、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下列单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

  (一)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实行分类改革后确定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机制。单位和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职工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以上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确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

  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吗?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权益、支付本人退休后的账户养老金。除法定情形外,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按规定享受职业年金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实行10年过渡期。

  1、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标准计发;新办法计发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A:2014年9月本人基本工资;

  B:2014年9月本人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D:2014年9月本人职务职级(岗位、工人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M: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不包括劳模等人员加发的退休费比例);

  Gn-1:n-1年统一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退休年度视同2015年。

  (2)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职业年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计发。

  2、过渡期结束后(202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执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退休人员执行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办理退休。

  改革办法实施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补贴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制定。

  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答: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批准退休的下个月起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享受。退休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个月停发基本养老金。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续接?※

  答:参保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本办法实施前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地区,其参保人员符合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的编制内正式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规定计发待遇,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本人退休时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九、以前由企业转入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需要补缴以前断档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7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所以想要连续以前缴费年限的人员应该补缴在企业断档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根据《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6号),2017年末以前为政策实施过渡期,过渡期内仍然按照历年缴费基数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2018年1月1日以后补缴费用标准为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是否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答:离休人员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由原单位发放离休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待遇。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及经办和征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全国统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改革。

  十三、什么是职业年金?为什么要建立职业年金?

  答: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职业年金有利于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十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建立职业年金?如何缴费和领取?

  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全部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退休后,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领取相应的职业年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