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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广州住房公积金用法

  一、缴存比例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缴存基数等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一)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

  2.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具备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或保证担保手续;

  4.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缴存认定标准

  1.职工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至发放贷款期间,缴存账户状态应保持正常缴存状态。

  2.职工是否足额缴存以缴存基数为准,职工不需要提供个人收入证明。

  3.各业务网点在受理面签时负责审核职工是否连续、足额缴存。

  4.职工从申请至放款前按月、足额、连续缴存视为正常缴存,在6个月(含)以内出现补缴、一个月多次缴存等非正常缴存情况,需扫描单位补缴证明等材料,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申请和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时限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即当职工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但不包括在银行、交易部门、开发商办理手续的时间。

  四、所需资料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原件)

  (二)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带原件并留2份复印件)

  (三)婚姻情况证明;(带原件并留2份复印件)

  (四)购房合同、首期购房发票或收据、定金收据;(带原件并留2份复印件)

  (五)收入证明、供楼账户(借款人提供的供楼账号必须是用18位身份证开立的本地银行账号);(带原件并留2份复印件)

  (六)《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及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七)承办银行要求的其它证件、资料。(带原件并留2份复印件)

  办理场所:各受理网点

  五、贷款额度的计算

  (一)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高于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

  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2、不高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一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贷款额度之和,最高额度为80万元。

  3、不高于参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确定的贷款额度

  (1)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2)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者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3)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4、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家庭购房套数认定标准

  1.家庭(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已购房套数实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

  “认房”以房管局档案馆查册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为认定标准。未注销的居住住房(不包括商铺、车位)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计算范围。

  “认贷”以人行征信系统查到的《个人信用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为认定标准。未结清贷款的居住住房纳入家庭已购房套数计算范围。

  六、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二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

  (二)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退休年龄后5年。退休年龄一般按照男性60岁,女性55岁计算。

  (三)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

  七、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部分提取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资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提取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销户提取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审核材料并办理提取(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至受理网点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心办事处或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