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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市就业人员在上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跨省市就业人员在上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上海市政府1998年第59号令规定,在职人员(特殊工种除外)领取养老保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年满55周岁、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年满50周岁(不包括事业单位在编的干部身份的女职工)。

  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含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

  2、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当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根据国办发(2009)66号规定,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因此,结合以上两项规定可知,跨省市就业人员如果要在上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2、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

  3、缴费年限(含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

  4、在上海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本市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举例

  一个劳动者在外省市缴费9年,然后到上海工作——此人如想退休时在上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需同时满足“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和“在上海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两个条件。因此,他需要在上海累计参保满10年(此时缴费累计年限为19年),到退休时可在本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