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丽水市生育保险最新政策

  2016丽水市生育保险最新政策,2016年起,根据丽水市人力社保局统一部署,我市生育保险有以下几项政策调整:

  一是生育医疗待遇有所调整。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以及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支付。

  二是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有所调整。职工分娩或中止妊娠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0个月,且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期间生育职工本人仍然处于连续参保缴费状态,可按下列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及以上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及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因异位妊娠实施手术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是对于生育津贴的发放做了明确的规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在产假期间享受的工资性补偿。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前已按工资发放规定向生育职工发放工资,且发放标准不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向经办机构申领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入账,不再发给职工个人;发放标准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低于部分应当从申领的生育津贴中给予补足。

  生育保险是为保障女性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而出台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女性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维护女性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