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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201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1、城镇居民门诊支付制度

  1)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次门诊就诊由个人支付起付线10元,报销比例50%,门诊单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40元。

  2)自2011年1月1日起,少年儿童发生意外伤害在门诊的医疗费用,经市劳动局审批后,符合《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按50%支付,最高支付限额是每年500元。(巴政办发〔2011〕4号文件)

  2、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本地、意外伤害、外转、探亲旅游、异地、门诊急诊等的医疗费用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政策和具体报销方式相同。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也参照《三个目录》执行,但不分甲乙类,只要在目录范围内的均予报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不予支付费用的范围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中同样适用。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起付标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年,高于3万元/年以上的部分则进入大额医疗报销,大额医疗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的补助标准是:三级医院每人11元/天,二级医院9元/天,一级医院7元/天。超过此标准的均不予报销。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三个目录》规定的项目,报销比例按医院级别划分:

  一级医疗机构报销95%,个人负担5%;

  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0%,个人负担30%;

  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个人负担40%。

  6)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举例

  一个年度内,参保者的住院费用由系统自动累加计算,超过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以上的部分,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按70%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7)自2011年1月1日起,参保者生育的医疗费支出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其中:顺产(含助娩产)300元/人、剖宫产500元/人。(巴政办发〔2011〕4号文件)

  此项费用先由患者全额垫付,出院后由社保局按住院规定报销。报销时须携带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复印件,有效发票、费用结算明细清单、疾病证明书、病历首页、出院总结、身份证、医保IC卡。

  8)新生儿住院报销:

  一、新生儿参加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受缴费时段限制。新生儿自出生起三个月内,其监护人可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缴费时须同时缴纳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后享受当年自新生儿出生后发生的符合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医疗待遇。新生儿出生后超过上述时间办理当年参保缴费的,于缴费次月享受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在每年的正常征缴时限内,当年出生的新生儿按规定到所在社区办理下年度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二、新生儿参加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时,需填写《新生儿参加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申报表》并附医院开据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参保缴费手。

  三、新生儿当年参保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已经由本人在定点医院现金垫付的,可持出院诊断证明书、发票、费用清单原件、户口本复印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