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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内容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内容?

  问:2015年我单位作为教师参加了生育保险,财政将生育保险资金拨付到单位后,单位是全额发给当年生育的同志吗?还是减去生育当事人产假期间的工资。谢谢回答!

  答:您好!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5〕98号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如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总额与本人工资待遇总额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即: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高于本人工资待遇的,按本人生育生活津贴执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工资待遇的,单位应补足其工资待遇的差额部分,所需经费渠道和发放方式不变。

  “本人工资待遇”是指女职工产假期间应发放的工资待遇,包括:机关女职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津贴补贴、保留津补贴、老粮贴之和;事业单位女职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绩效工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之和。其中,绩效工资按本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有关规定计算(下同)。

  二、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办法是:本人生育上年全年工资收入÷12(四舍五入到元)。其中,机关女职工“本人生育上年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上年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津贴补贴、保留津补贴、老粮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女职工“本人生育上年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上年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绩效工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之和。

  三、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生育生活津贴未发放到位的,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待生育生活津贴发放到位后再在本人发放的工资中按本文第一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