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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二胎生育保险津贴最新消息

  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并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

  为使我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尽快享受到政策“利好”,在上级部门下发实施细则前,近期我局已积极会同市卫生计生委进行对接,确认了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二胎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同时明确了生育政策调整期间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津贴计发等有关办法。

  有关工作通知近期将下发,相关办事指南将通过青岛市人社局网站、即墨社保微信公众号和青岛12333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发布,届时系统自动发放增加的60天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