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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关于将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46号)和《中山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中府办〔2017〕53号)有关要求,加大结核病患者的医疗保障力度,经研究,决定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医疗费用医保支付范围

  (一)药物:全身用抗菌药、抗分枝杆菌药、肝脏治疗药、抗出血药、用于阻塞性气道疾病的药物、祛痰药、粘液溶解药、阿片生物碱及其衍生物、其他镇咳药、镇咳药与祛痰药的复方、全身用抗组胺药、结核病诊断试剂、造影剂、胃肠外营养液、影响电解质平衡的溶液、电解质溶液、中成药(限清肝解毒剂,化痰、止咳、平喘剂、止血剂)。

  (二)诊疗项目:血液一般检查、尿液一般检查、粪便检查、肝病的实验诊断、肾脏疾病的实验诊断、无机元素测定、糖及其代谢物测定、维生素氨基酸与血药浓度测定、感染免疫学检测、凝血检查、X线检查(X线透视检查、X线摄影)、超声检查(B超、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图象记录附加收费项目)、心电生理和心功能检查、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肺功能检查、胸腔穿刺术、其他呼吸功能检查-血气分析、电脑血糖监测、干扰素测定、辅助性T细胞亚群TH1/TH2细胞计数、C-反应蛋白测定(CRP)、淋巴细胞免疫分析、细菌抗原分析、降钙素原检测、结核菌涂片检查、结核菌培养、分枝杆菌菌种鉴定、结核菌药敏试验、吸痰护理、氧气吸入(高中低流量给氧)、雾化吸入、注射费、经纤支镜防污染采样刷检查、经纤支镜肺泡灌洗诊疗术、经皮穿刺肺活检术。

  (三)医用材料:活检穿刺针、穿刺针、血糖试纸、一次性鼻导管、鼻塞、面罩、一次性雾化器、一次性吸痰管,一次性吸引瓶内胆、一次性输液器(管)、一次性注射器、静脉留置针、头皮针、吸氧管、动脉采血器、真空采血管(含一次性采血针、真空管)、肝素帽(锁)、棉枝、纱布等临床注射常用的一次性材料。

  上述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药物、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等项目,具体医保支付比例按照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就医管理

  (一)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为限期治疗的特定病种。该特定病种由市卫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负责认定和延期。自认定并登记备案之日起,设12个月治疗期,治疗期间的医保费用按特定病种有关规定报销。超过规定治疗期限仍需治疗的,应向有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延期治疗手续,经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审定后,每次可延期12个月。

  (二)患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的参保人应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应选定一家市卫计部门指定的肺结核定点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参保人如需变更就诊医院的,应到社会保险经办点申请变更后,才能到变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的认定标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保险专家制定。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