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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连续足额6个月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拥有自有产权的住房一年内,提取本人及房屋共有权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

  (四)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房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有贷款委托人认可的住房作为抵押;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相关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贷款的时限:

  (一)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应在订立购房合同并支付首期付款后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后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二)购买二手房的,借款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以《房屋契税证》所载明的时间为准)后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三)建造住房的,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后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四)翻建或大修住房的,借款人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在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后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五)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办理一次性偿还商业性贷款后30天内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相关链接:台州住房公积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