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低保申请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天津市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非农业户口家庭,应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口家庭,应申请农村低保。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由各区县自定。户籍在新型城镇的农业户口居民,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天津低保申请流程
1、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等情况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入户调查、评议及公示等相关程序,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区县民政部门提出审批意见,确定拟保障金额,并进行公告。
4、发放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