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2016年上海市低保标准

  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全国各地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依据《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所定标准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从2016年4月1日起上海市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9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880元,每人每月增加90元,增幅11.39%。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4月1日起,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本市农村五保日常生活供养标准调整为不低于每人每月1150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农村五保对象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不纳入上述标准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县财政承担,财力困难的区县在市财政下拨的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

  有关农村五保对象在住房、医疗、丧葬及教育等方面的支出由区县财政另行按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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