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8>11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19号)文件精神,加大我市残疾人保险扶持工作力度,现将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补贴事项通知如下:
具有金华市区户籍并持有我市核发的第二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持证残疾人,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缴费标准)由户籍所在地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已享受城乡特困供养的残疾人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补贴。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从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金华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1日